近日,吉林省發改委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蓄熱式電鍋爐企業執行電采暖用電價格政策范圍的通知,吉發改價格〔2020〕329號,詳細情況如下:
吉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明確蓄熱式電鍋爐企業
執行電采暖用電價格政策范圍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局,國網省電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電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好《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684號),加快推動我省清潔供暖工作,支持非集中采暖地區中小微企業煤改電,推進散煤清潔替代,減少大氣污染,減輕企業用電負擔,現就蓄熱式電鍋爐企業執行電采暖用電價格政策范圍明確如下:
一、對集中采暖無法達到的地區使用蓄熱式電鍋爐(用電容量在20KW及以上的設備)采暖的,不受用電容量100千伏安的限制,便可按照《吉林省物價局對于進一步明確我省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格〔2019〕33號)的規定,享受蓄熱式電鍋爐企業電采暖用電價格政策。
二、各級價格主管部份及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抓好落實,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主動服務企業,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吉林省發展改革委
2020年5月15日